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侵害驰名商标的强制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修订)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16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收缴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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