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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暂时扣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 ……”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01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封存、扣留的烟草制品,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并交给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收购。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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