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非法金银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0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收购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的非法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