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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2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507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2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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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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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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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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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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