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报批版);
2.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等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核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报批版);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开展业务或从事相关活动。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生态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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