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0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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