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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扣押、查封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场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0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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