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9〕48号)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2〕71号)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 第九条:“考核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申请;
2.自验报告;
3.其它相关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18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验收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自查报告、县(市、区)自验意见等材料);组成专家组,到项目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生态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不予验收的,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科技生态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将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送达项目单位;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科技生态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科技生态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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