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2012年21号令)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受理地点
|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502室、106室
|
服务电话
|
0391-2990623 0391-2990730
|
投诉机构
|
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投诉电话:0391-2990611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督促整改
|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持续监管
|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其他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