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16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