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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责令暂停销售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有关的财物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0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清单。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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