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焦政办〔2013〕43号)第四部分第二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联动”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7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7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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