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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神州路西段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8379870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事故应急预案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发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人事故应急救援条件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备案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罚。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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