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8号)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人生产条件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备案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罚。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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