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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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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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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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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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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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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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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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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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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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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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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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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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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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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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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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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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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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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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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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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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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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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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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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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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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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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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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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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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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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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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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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身份证明材料、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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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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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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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通知申请方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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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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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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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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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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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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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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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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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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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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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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