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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施工资格的,准予备案,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不符合施工资格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及时将加盖印章的申请表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施工资格的备案单位,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在问题予以纠正并备案后,才可继续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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