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1994〕第195号)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附件2第37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办理由省质监局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106室 服务电话 0391-210880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标准化科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8条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标准化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 标准化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标准化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标准化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标准化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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