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169号 服务电话 0391-2108853、210880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计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表、法定有效登记注册证书等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计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计量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计量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监管。 计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