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211室 服务电话 0391-2108853、210880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的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重大的、可能扩大和激化矛盾的计量纠纷要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不受理调解申请的,及时告知原因及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计量科
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调查,查找知情人了解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必要时调查历史情况,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找出计量纠纷的问题所在;涉及第三人的,通知第三人参加。 计量科
调解或仲裁检定 3.调解或仲裁检定责任: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双方不同意进行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调解书生效前反悔的,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纠纷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检定结果不服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计量科
事后监管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纠纷双方履行相关义务,巩固处理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计量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