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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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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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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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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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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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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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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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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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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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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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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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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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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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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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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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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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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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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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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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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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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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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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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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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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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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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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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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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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网上等方式接受申诉人的质量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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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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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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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对问题现场进行勘察,对明示承诺与产品实际进行对照,对产品实物与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核对;对质量申诉情况和厂商应诉情况进行调查;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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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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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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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责任:根据调查获取的情况,进行分类、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规定,分别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对涉嫌产品违法且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的进行移送处理;对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处理),或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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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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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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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责任:对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予以处理,责令责任人立即改正。对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处理;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经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生效后,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及时终止调解。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在征得申诉双方同意后,进行送检处理;经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鉴定后,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相关费用先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待处理终结后由责任人支付。涉嫌假冒伪劣的进入行政执法处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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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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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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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争议双方履行处理决定;需移送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及时将《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和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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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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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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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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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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