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发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211室 服务电话 0391-2108853、210880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制造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以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等,检查销售和发放标准物质等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和行为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通报。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