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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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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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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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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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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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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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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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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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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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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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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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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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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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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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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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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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58、210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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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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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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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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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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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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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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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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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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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巡查、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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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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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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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采取查阅档案、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等方式,形成检查意见、整改建议等相应文书,并将检查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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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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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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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撤销检验资格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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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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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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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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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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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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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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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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