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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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未经许可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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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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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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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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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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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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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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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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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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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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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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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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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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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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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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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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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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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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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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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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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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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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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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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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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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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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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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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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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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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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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封存的,立即退还财物,封存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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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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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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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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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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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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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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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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