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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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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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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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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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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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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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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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行〔2001〕175号)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 —5%,2 —3%,1一2%,0 —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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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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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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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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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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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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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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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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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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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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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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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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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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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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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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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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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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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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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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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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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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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奖励申请,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不能查实的举报内容,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查实的,审查举报内容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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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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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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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奖励的,填写奖励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不予奖励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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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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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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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责任: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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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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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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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焦作市纤维检验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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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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