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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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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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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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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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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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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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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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附件1第13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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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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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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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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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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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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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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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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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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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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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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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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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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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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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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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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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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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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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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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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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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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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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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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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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质量手册等材料);申请单位约请有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派1名监察员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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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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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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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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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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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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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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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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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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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单位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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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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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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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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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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