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1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活动。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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