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四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档案监督管理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报市公务员局批准,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印发。 档案监督管理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档案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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