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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四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档案监督管理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报市公务员局批准,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印发。
档案监督管理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档案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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