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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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限期治理工程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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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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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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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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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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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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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136号修改)第十三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和试运行。达到治理要求时,应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6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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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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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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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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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治理通知书; 2.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3.竣工验收报告;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5.验收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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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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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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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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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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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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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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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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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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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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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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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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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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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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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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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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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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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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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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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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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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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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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限期治理通知书;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竣工验收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申请等);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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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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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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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通过验收的,出具限期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解除限期治理;经验收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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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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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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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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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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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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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对未通过验收的单位,责令并监督其在期限内完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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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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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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