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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对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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