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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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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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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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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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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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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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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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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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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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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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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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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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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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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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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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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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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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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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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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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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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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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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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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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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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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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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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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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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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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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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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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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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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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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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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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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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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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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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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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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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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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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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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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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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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