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前置条件 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5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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