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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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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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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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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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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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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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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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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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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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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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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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15-40元/证,压力容器15-30元/证;其他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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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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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日(压力容器一次申请数量超过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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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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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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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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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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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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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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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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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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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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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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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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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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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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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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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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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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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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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修订)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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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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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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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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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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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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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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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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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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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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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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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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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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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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