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4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
前置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需材料 1.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
3.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5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7年52号)第二章、《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呈报文件,将审查资料和呈报文件报送省发改委;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送达 送达责任:待省发改委批复后,将省发改委的批复意见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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