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2.《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发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3.关于印发《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焦发改工业〔2008〕534号)
前置条件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符合《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6〕1483号)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所属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5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焦发改工业〔2008〕53号)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市发改、财政、地税等部门依法联合作出决定,制发文件、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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