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市发改委
|
实施依据
|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2.《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发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3.关于印发《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焦发改工业〔2008〕534号)
|
前置条件
|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符合《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6〕1483号)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所属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0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45
|
投诉机构
|
政务服务环境科
|
投诉电话
|
0391-3568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