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考核费:300元/项;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组成考评组或委托考评单位进行考核;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计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标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计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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