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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职工工伤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7.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5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人社大厦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118896 211888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1881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召开工伤认定联席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受伤职工(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向法制办、法院申请复议、诉讼的途经和时限;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工伤认定职工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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