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环保局106室、507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728 0391-299062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强制拆除等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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