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866683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被检查对象开展进点见面会,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关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有监督检查组工作纪律的义务。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检查 检查责任: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科学合理的检查程序,检查工作采取调阅会计凭证,延伸相关基层单位、现场查看、电话探访等方式进行,并认真填写工作底稿。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让被检查单位确认工作底稿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告知当事人工作底稿反映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或立案查处。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务仓管理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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