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会计科 服务电话 0391-8866631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会计科
受理审核 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会计科
决定 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会计科
表彰 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会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