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1-8866638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 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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