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866683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会计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会计科
审查 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会计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会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会计科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会计科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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