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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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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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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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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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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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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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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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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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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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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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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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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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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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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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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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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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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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路解放区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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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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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6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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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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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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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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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397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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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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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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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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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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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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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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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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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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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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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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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拟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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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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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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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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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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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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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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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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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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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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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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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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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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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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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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