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关于印发焦作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5〕89号)“一、职能转变:……(三)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5〕1号)第376项:“生猪屠宰定点厂资格审核,实施单位为市农业局。”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办定点屠宰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总体规划图
3.项目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 
4.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交通、水源、水质等环境资料
5.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上岗证书复印件
6.动物检疫及产品检验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7.污物处理设施的环保设计方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第八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报市政府研究作出决定;准予设置的,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主管部门意见;不予设置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市政府制发的批准文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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