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增祖代场、祖代场、存栏采精公猪50头以上的种公猪站)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豫政办〔2009〕90号)第七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类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2010〕59号)附件1第三条:“鉴于种公猪站对全省种猪改良的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存栏采精公猪50头以上的种公猪站由省级验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3.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4.种畜禽选育方案(在群种畜禽生产指标情况、下一步选育目标、拟采取的选种选育方法等)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6.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7.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所有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8.场区平面图。
9.环评手续。
复验换证场还需提供:
1.三年持证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
2.种畜禽场供种质量情况、用户反映情况。
3.种畜禽档案管理情况。
4.种畜禽销售时依法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畜禽系谱资料等情况。
注:所有证件、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材料编写人员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申请单位公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等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查验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畜牧局;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省局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畜牧局监督,及时处理省畜牧局反馈信息;对焦作区域内从事该项生产经营的单位(法人等)实施监督。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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