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5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工作日
受理地点 山阳路68号市农业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10857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56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饲料兽药科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饲料兽药科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饲料兽药科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局。 饲料兽药科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饲料兽药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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