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工作日
受理地点 山阳路68号市农业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10856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56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畜牧科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畜牧科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畜牧科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局。 畜牧科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畜牧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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