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及相关场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山阳路68号市农业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10856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56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饲料兽药科
执行 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饲料兽药科
处理 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饲料兽药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饲料兽药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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