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山阳路68号畜牧局 服务电话 0391-210857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56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作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医政药政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执行 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作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医政药政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处理 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作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医政药政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制定风险监测抽检计划,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作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医政药政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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