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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等,代作处理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19号农业农村局兽医科
服务电话
0391-210851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56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兽医科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兽医科
执行
执行责任:代作处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作处理;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兽医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兽医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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