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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19号市农业局507室
服务电话
0391-838291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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